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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5/09/30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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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免課稅,卻因生前密集提領現金反遭補徵贈與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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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遺產稅免稅額1,200萬元,遺有配偶者尚可扣除493萬元,遺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可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遺有父母者,每人可扣除123萬元,並可扣除喪葬費123萬元。另外贈與稅每人每年免稅額220萬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亦可不計入贈與總額。 茲有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甲君繼承人僅女兒乙君1人,申報遺產僅銀行存款120萬元,惟經查甲君於死亡前2個月內分別自其2個銀行帳戶密集提領現金予乙君108萬元及656萬元。乙君主張108萬元係其於結婚時甲君所贈與,另取得656萬元款項後,其中560萬元支付躉繳之保險費,其餘96萬元則轉為其本人定期存款。依規定乙君婚嫁時其父甲君贈與108萬元,減除不計入贈與總額100萬元,餘額8萬元及另取得之656萬元,合計664萬元係屬甲君生前之贈與,經減除220萬元免稅額後,贈與淨額444萬元,核定贈與稅額44萬4,000元。 進一步說明,甲君生前密集提領現金合計764萬元移轉予女兒,係屬死亡前2年內贈與,亦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是甲君遺產總額核定為884萬元,經減除免稅額、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及喪葬費等扣除額後,遺產淨額為零元,尚無應納遺產稅額,卻需另繳納贈與稅額44萬4,000元。倘甲君生前未提領現金移轉予女兒,則其遺產總額仍為884萬元,除無應納遺產稅外,尚無須繳納贈與稅之情事。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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