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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5/07/19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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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小額給付境內營利事業免扣繳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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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5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境內營利事業」除屬分離課稅之所得外,得比照「境內個人」小額給付免扣繳規定辦理,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千元者免予扣繳。 另扣繳義務人應注意給付境內營利事業如有下列所得時,無論金額大小,均應予扣繳,不適用小額給付免扣繳規定: 1.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 2.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3.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 4.以前3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 5.與證券商、銀行或槓桿交易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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