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表示,外僑在華居留日數係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為準(始日不計末日計),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算。 該局進一步表示,外僑因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時間久暫之不同,有下列幾種不同的納稅方式: (一) 在華居留日數未超過90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 (二) 在華居留日數超過90天,而未滿183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 ( 三) 在華居留日數滿183天而尚未離境者,應於次年度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上年度之結算申報。但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一週,辦理當年度申報。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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