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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4/06/01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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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透過網路平台銷售貨物或勞務,請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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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去年查核轄內洪君以個人名義透過雅虎及露天等網站銷售貨物金額高達1億8千萬元,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該分局依規定補徵營業稅額900多萬元,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若連續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已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已達4萬元者,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依法繳納營業稅,以免被查獲後補稅及處罰,得不償失。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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