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103年4月9日新修正發布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乘坐國際航線飛機旅費,如果遺失登機證,可以用航空公司的搭機證旅客聯或由航空公司所提供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的證明代替,或者提示可以證明出國事實的護照影本代替。以上新修正的規定,對103年4月9日尚未核課確定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也有適用。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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