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無力償還房屋貸款,房屋遭法院拍賣,該房屋拍定價格為500萬元,扣除必要成本及費用400萬元後,尚有100萬元所得,該所得應否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凡財產及權利因買賣或交換而取得之所得,即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故個人出售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是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但如果是遭法院拍賣,依據財政部94年4月22日台財稅第09404526320號令解釋,應以買受人(即拍定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之所屬年度為準,申報綜合所得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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