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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4/03/02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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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符合規定情形之個人如有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仍應依法辦理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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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103年度有下列情形者,仍應於104年5月份申報「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表」,按證券交易所得額之15%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並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當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含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者。 2.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含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其數量合計在10萬股(含)以上者。 3.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的股票(含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包括在內:(應採用先進先出法認定)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的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含)以下者。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當年度出售股票(含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者。 至於近來修正之規定,係針對證券交易超過10億元大戶,自107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出售股票金額達10億元者,可選擇由國稅局就出售金額超過10億元之金額部分,依千分之五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按百分之二十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呼籲民眾勿以為自107年度才需申報證券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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