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以支援報備方式前往其他醫療機構執行業務,應如何申報所得? 二人以上醫師共同出資,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私立醫院,共同負擔盈虧風險與執行業務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且私立醫院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與其他執業醫師間不具僱傭關係者,其執業醫師依聯合執業合約分配之盈餘,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 醫療機構醫師依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前往他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業務,其與該他醫療機構間如不具僱傭關係,且確實負擔部分執行業務所需之成本及必要費用者,其所獲取之所得,得由稽徵機關查明事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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