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達成節能減紙愛地球的目標,財政部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已修正所得稅法第94條之1及第102條之1規定,經 總統於103年1月8日公布,行政院並核定自103年1月8日施行。 104年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範圍,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04年2月2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3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二、憑單所載之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但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不得拒絕,且憑單填發單位應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且便利之申請管道。 103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自104年1月1日起至104年2月2日止,請扣繳單位儘早利用網路辦理申報。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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