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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3/3/17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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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天房地部分樓層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可按實際樓層比例課徵特銷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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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符合第5條各款規定者,不包括之。 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倘有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與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要件不符,應依規定課徵特銷稅。惟考量透天房地如大部分樓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係供自住使用,僅部分樓層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一般樓房各層之用途別原則上不受他層之影響,爰銷售時准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比例計算課徵特銷稅。
舉例說明,甲君擬出售持有2年以內之3層樓透天房地,僅第1層至第2層樓房有建物所有權狀,第3層樓房為違法增建,其中第1層樓房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則以1∕3比例計算銷售價格,課徵特銷稅。承上例,假設同時將第3層違建樓房之房間出租他人使用,則應以2∕3比例計算銷售價格,課徵特銷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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