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檢舉營利事業虛報其薪資,如經稽徵機關查證確有虛報情事,該營利事業縱使減除該筆虛報薪資支出後,所得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舉例說明,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為-3,000,000元,經檢舉人檢舉虛報薪資700,000元,經稽徵機關調查後,認定虛列薪資700,000元,經剔除該筆薪資後,課稅所得額為 -2,300,000元。甲公司雖然無應納稅額,但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應就短漏之所得額700,000元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核算漏稅額119,000元(短漏報所得額700,000元×稅率17%),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惟最高不超過90,000元,最低不少於4,500元。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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