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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2/5/13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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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預售屋獲利,應申報所得,以免受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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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房屋交易市場熱絡,不少投資人因投資房地產獲利,其中「預售屋」即相當受到投資人青睞的投資標的,而預售屋建造期間,雖未辦理產權登記,然個人若有出售預售屋獲利者,仍應依稅法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 預售屋買賣與一般成屋買賣不同,係預售屋於完工前,土地仍是建設公司所有,尚無商品(房屋)可過戶給買方,在建案完工前之預售屋買賣,係屬「房地產權登記權利」之買賣,如出售時之成交價格高於取得成本(包含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預售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即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出售預售屋之個人應於出售年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如納稅義務人因一時疏忽或因不諳法令規定,至短漏報出售預售屋之利得,請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繳所得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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