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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2/3/26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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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教人員薪資所得於102年5月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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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消弭職業、身分別免稅,增進租稅公平合理,所得稅法第4條修正,取消現役軍人薪餉及國民中小學、私立初級中、小學、幼稚園及托兒所教職員薪資所得免稅規定。依修正所得稅法第126條規定,上開軍教人員之薪資自101年1月1日起課稅,因此,軍教人員(即所得人)自102年5月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薪資所得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依規定繳納綜合所得稅。 另軍教人員所屬單位自101年1月1日起給付上開人員薪資所得時,其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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