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消費者購買節能效率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依112年6月1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之適用期間延長2年,至114年6月14日止。 說明,於114年6月14日前,消費者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無退換貨者,可於購買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就近向任一國稅局以紙本或線上方式提出申請,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2,000元為限。 民眾申請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請多利用「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機制,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輸入身分資料、電器產品資訊及上傳退稅帳戶存摺封面申請退稅,俟國稅局審核且與金融機構比對資料無誤完成身分確認後,即可利用該指定帳戶直接取得退稅款。透過網際網路即可輕鬆完成申請作業,省時安全又便利。 提醒,已申請退稅之家電有退貨或換貨之情形,消費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撤回退稅申請並繳回已退還之稅款。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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