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在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加速我國行動支付普及化,財政部107年1月12日訂定「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自申請核准當季至114年12月31日止,月銷售額逾新臺幣20萬元之小規模營業人,仍按1%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 說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租稅優惠,1年內不得再申請適用: 一、營業人自行申請停止適用本租稅優惠。 二、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拒絕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 三、經查營業人未分別或未全部委託接受金流服務之行動支付業者提出申請。 四、營業人不同意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每季提供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 適用本租稅優惠之營業人,國稅局仍會不定期派員查明營業人實際營業情形是符合作業規範相關規定,針對營業狀況或收款方式變更時,停止其租稅優惠。 行動支付已成全球經濟發展趨勢,經核准適用本租稅優惠之營業人,請於結帳時主動提醒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裝置付款,並於結帳櫃檯明顯處置放行動支付收款標誌,以加速我國行動支付普及化。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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