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何謂菸酒稅?
菸酒稅屬於特種消費稅,是對於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的「菸」與「酒」兩種產品,於出廠或進口時所課徵的稅賦。
l 誰是菸酒稅納稅義務人?
菸酒稅納稅義務人,可分為下列5種情形: (一)國內產製之菸酒,其納稅義務人為產製廠商。 (二)委託代製之菸酒,其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之產製廠商。但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菸酒之廠商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 (三)國外進口之菸酒,其納稅義務人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四)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尚未完稅之菸酒,其納稅義務人為拍定人。 (五)免稅菸酒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其納稅義務人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或貨物持有人。
l 菸酒之產製廠商應如何申報及繳納菸酒稅?
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菸酒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15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下列書表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一)繳款書證明聯。 (二)產銷月報表及免稅菸酒出廠明細表。 (三)採購免稅原料使用情形月報表。 (四)出廠送貨單使用情形月報表。 (五)未稅倉庫進出倉情形月報表 (六)其他財政部規定之書表。 其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l 菸酒稅法中規定那些菸酒可免徵菸酒稅?
應納菸酒稅之菸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菸酒稅: (一)用作產製另一應稅菸酒者。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件復運回廠或出口者。 (四)旅客自國外隨身攜帶之自用菸酒或調岸船員攜帶自用菸酒,未超過政府規定之限量者。
l 產製廠商以其產製之菸酒參加展覽,而不出售者,應如何辦理相關手續?
產製廠商以其產製之菸酒參加展覽,而不出售者,應將展覽性質、主辦機關、展覽會場、展覽期間及所需數量等資料,檢同該展覽會主辦機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免稅出廠後,自行填具出廠送貨單憑運至參展地點。參展完畢應於展覽會結束一個月內檢附退運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銷案,逾期應予補徵菸酒稅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