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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
 

l    何謂菸酒稅?

菸酒稅屬於特種消費稅,是對於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的「菸」與「酒」兩種產品,於出廠或進口時所課徵的稅賦。

l    誰是菸酒稅納稅義務人?

菸酒稅納稅義務人,可分為下列5種情形:
(一)國內產製之菸酒,其納稅義務人為產製廠商。
(二)委託代製之菸酒,其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之產製廠商。但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菸酒之廠商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
(三)國外進口之菸酒,其納稅義務人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四)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尚未完稅之菸酒,其納稅義務人為拍定人。
(五)免稅菸酒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其納稅義務人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或貨物持有人。

l    菸酒之產製廠商應如何申報及繳納菸酒稅?

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菸酒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15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下列書表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一)繳款書證明聯。
(二)產銷月報表及免稅菸酒出廠明細表。
(三)採購免稅原料使用情形月報表。
(四)出廠送貨單使用情形月報表。
(五)未稅倉庫進出倉情形月報表
(六)其他財政部規定之書表。
其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l    菸酒稅法中規定那些菸酒可免徵菸酒稅?

應納菸酒稅之菸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菸酒稅:
(一)用作產製另一應稅菸酒者。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件復運回廠或出口者。
(四)旅客自國外隨身攜帶之自用菸酒或調岸船員攜帶自用菸酒,未超過政府規定之限量者。

l    產製廠商以其產製之菸酒參加展覽,而不出售者,應如何辦理相關手續?

產製廠商以其產製之菸酒參加展覽,而不出售者,應將展覽性質、主辦機關、展覽會場、展覽期間及所需數量等資料,檢同該展覽會主辦機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免稅出廠後,自行填具出廠送貨單憑運至參展地點。參展完畢應於展覽會結束一個月內檢附退運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銷案,逾期應予補徵菸酒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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