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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起交易符合特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交易,視同房地交易,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為防杜利用不同交易型態炒作房地產規避稅負,擴大房地交易適用範圍,其中一項係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地交易課稅,但不包含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交易。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股份、持有丙公司100%股份,丙公司持有乙公司30%股份,乙公司股權價值100%由國內房屋、土地構成,甲乙丙三公司非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且自成立至今無股權異動情形。甲公司於111年10月出售乙公司30%股份,計算認定其直接或間接持有乙公司過半數股份【直接持股30%與間接透過企業丙公司持股30%(=100%*30%)】且乙公司股權價值100%由國內房屋、土地構成,此交易應視同房地交易課稅,甲公司應於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按所得稅法第24條之5 規定申報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該所特別提醒在認定營利事業持有股份或出資額是否過半數,應將直接持有及透過關係企業或關係人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合併計算,非以實際交易股份數量認定。若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之股權或出資額,請依同法第24條之5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及申報,以免因一時疏忽而遭受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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