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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解散或廢止時,將餘存貨物或資產抵償債務或分配股東者,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營業人於解散或廢止時,如將餘存貨物或資產抵償債務,或分配與股東及出資人,均應視為銷售貨物,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解散或廢止時,因餘存貨物或資產原購進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依法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將餘存貨物或資產抵償債務、分配股東、出資人時,其貨物之所有權已移轉與債權人、股東或出資人,等同以存貨之市價償還債權人或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5條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提醒營業人儘速檢視,如有將餘存貨物抵償債物或分配股東或出資人等情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俾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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