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為促進不動產稅制合理化,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房地合一稅制,按實際交易價格減除成本、費用及已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對出售短期持有之非自住房地,最高稅率達45%,目的係為遏止短期買賣投機行為。但近來發現有納稅義務人以無交易事實之不實統一發票申報充作出售房地的成本費用,藉以降低房地交易所得進而逃漏房地合一所得稅情事,經稽徵機關查獲並將涉案人移送偵辦刑責。 說明,國稅局透過稅務資訊系統勾稽房地合一稅申報案件所檢附成本費用憑證資料,發現從事房仲業之納稅義務人甲君申報出售適用稅率45%之房地,所檢附品名為水電裝修、拉皮工程等二聯式統一發票,係取自其親屬所設立工程行、裝潢公司所開立的大額統一發票,顯有異常,該局從施工所需料工費等物流金流資料進行查核,查獲工程行等業者配合甲君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協助其虛增房地裝修費317萬餘元,除依適用稅率45%核定補徵稅額142萬餘元並處以罰鍰外,另工程行及裝潢公司負責人和甲君,明知無實際施作事實,通謀虛偽安排開立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分別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觸犯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等規定,乃將渠等涉案人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特別呼籲營業人及應申報房地合一稅之納稅義務人切勿開立或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逃漏稅捐,以免誤觸法網。若有前揭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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