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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開立無金額,或金額為零或負數統一發票,以免消費者中獎卻無法領獎 |
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統一發票無金額、或金額載明為零或負數者,不適用本辦法給獎之規定。因此,消費者以信用卡點數兌換商品,或持空瓶向營業人退還押瓶費,如消費者與營業人之間只有兌換或退費的行為,並沒有其他交易者,則營業人是不用開立統一發票。縱使消費者拿到前揭行為營業人開立之無金額,或金額為零或負數之統一發票,於中獎後,仍不能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兌領獎金。 營業人發行商品禮券,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民眾持該商品禮券兌換商品時,因該筆交易先前已發生並開立統一發票,如果金額與禮券相抵為零,營業人無需再開立金額為零之統一發票。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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