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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營業人透過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國稅局表示,自106年5月1日,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新制實施後,國內營業人運用境外電商業者架設或建置之網站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其自境外電商業者收取之價款,應報繳營業稅。 說明,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國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48萬元者,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並就向國內自然人收取之全部價款為銷售額按期報繳營業稅。至於國內營業人透過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其自該境外電商業者實際取得之價款,應開立以境外電商業者為抬頭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與境外電商業者之報稅代理人或以掃描方式傳送給境外電商業者。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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