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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購進贈品列報廣告費用應注意事項 |
營利事業為促銷商品,常以購入物品作為贈送客戶之用,如具廣告費性質者,除依規定取具合法憑證外,應於購買時先列入資產項目,當贈品贈送顧客時再轉列廣告費用。 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贈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另外,如以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書有統一發票字軌號碼、金額、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品支出日報表;如舉辦寄回銷貨包裝空盒換取贈品活動,應以買受者寄回空盒之信封及加註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領清冊為憑;以小包贈品分送消費者,得以載有發放人向營利事業領取贈品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分送地點、實際分送數量、金額及發放人簽章之贈品日報表代替收據。 國稅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於當年度12月舉辦隨貨贈送贈品之促銷活動,其購入贈品時,將贈品支出全數列報廣告費,因至104年12月31日止 贈品尚未全數贈出,惟該公司未將尚未送出之贈品轉列盤存,致遭剔除廣告費用300萬元,補稅51萬元。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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