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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寵物美容或寄宿等業務應課徵營業稅 |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8月發布統計數字,國人飼養寵物(家犬、貓)數量由94年136萬隻(平均每5戶飼養1隻)10年內大幅成長至230餘萬隻(平均每3戶飼養1隻),對於寵物美容或寄宿需求日益增加。為覈實核定經營寵物美容或寄宿營業人之稅負,該局歷年來針對轄內營業人進行稅籍清查,清查之對象,包括動物醫院兼營寵物美容或寄宿業務者,並對於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輔導開立統一發票。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課徵營業稅,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不包括在內。因此,由獸醫師執業之動物醫院,獸醫師提供之專業性勞務並不是營業稅課稅範圍,但如同時兼營寵物美容或寄宿等業務者,該部分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國稅局自106年8月間展開清查作業,截至當年底補徵營業稅220餘萬元、裁處罰鍰70餘萬元。另外也查獲動物醫院負責人短漏報執行業務所得,經補徵綜合所得稅269餘萬元、裁處罰鍰134餘萬元,今年仍將持續清查。呼籲經營寵物美容或寄宿等業務營業人如未辦理稅籍登記而營業者,應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否則一經查獲,經通知限期補辦稅籍登記,屆期仍未補辦者,將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於逃漏營業稅部分,除依同法第51條規定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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