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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配偶贈與的不動產,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可減除哪些項目? |
個人出售配偶贈與的房屋、土地,符合新制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範圍,於計算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損益,應以出售房屋及土地之實際成交總額,分別依下列規定減除成本或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與個人及配偶持有期間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一)配偶原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得減除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二)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者,得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舉例說明,夫於105年3月買入房地總價3,000萬元,105年12月贈與妻,因為是夫妻間贈與,因此不課徵贈與稅。妻於106年1月將該房地出售,該房地的相關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共250萬元,另從夫購買房地以來,土地漲價總數額為200萬元,所以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規定,妻申報出售房地可減除項目共為3,450萬元(夫原始取得成本3,0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2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為200萬元)。 上例若夫105年12月贈與妻的房地,係由夫於105年3月間自第3人受贈取得,妻於106年1月將該房地出售,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規定,以夫受贈當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為1,220萬元,相關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共2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為200萬元,妻應申報出售房地可減除項目共為1,670萬元(夫受贈房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1,22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2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200萬元)。 提醒應保存購買不動產之相關憑證,以利作為申報出售房地所得之成本依據。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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