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情形,財政部近期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將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伙食費上限金額,由每人每月新臺幣(下同)2,400元調增為3,000元,並自112年1月1日適用,以減輕員工負擔。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計算所得時係屬有列支限額之項目,超過限額部分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始得按實際支付金額列報費用減除。 該局舉例,甲公司112年度員工人數100人,帳列伙食費4,800,000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伙食費限額為3,600,000元(即100人✕3,000元✕12月),超過限額1,200,000元,甲公司應就超限部分轉列員工薪資所得,並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方符合列報費用之相關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視為薪資所得上限金額3,000元,營利事業自辦理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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